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0日       来源:郴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阅读:380次

CZCR-2015-88001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郴财企〔20152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26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强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郴州市本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有效发挥产业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根据工业产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负责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产业引导资金突出规范性、程序性、政策性、目的性、效益性和公开性,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上报审批、社会公示、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五条  产业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市工业发展战略,以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的优势产业、不断巩固工业产业发展支撑平台、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增强全市工业发展后劲为重点,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两园两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择优扶强。择优选择重大工业产业项目进行扶持,重点投向产业带动能力强、有较强示范引导带动作用、对本地财税有较大支持的产业建设项目,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高创新、创收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实现工业产业加快发展。

(三)注重效益。注重产业引导资金的经济与社会效应,以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与项目确定的重要标准,确保产业引导资金取得预期效应。充分发挥产业引导资金的扶持、导向和带动作用,激励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产型工业企业。

(四)公正规范。按照中省产业引导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科学安排使用产业引导资金。

第六条  工业产业引导资金着重支持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技术强、经济效益较好、对本地财政贡献较大的市级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大会战优质项目和电子信息产业化项目,具体包括:

(一)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工艺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项目;

(二)市级相关部门立项确定的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项目,以及重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

(三)列入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目标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四)市级相关部门立项确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重点项目、重大技术研发项目;

(五)首次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郴州市长质量奖、郴州名牌企业称号等推进新型工业化有关奖励项目;

(六)上市企业培育、标志性工业企业孵化、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发展总部经济项目、重点行业兼并重组项目、市场培育项目,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产业链延伸项目;

(八)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本地优质产品的生产项目;

(九)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由相关部门认定立项的数字城市、电子政务重大项目,重点行(产)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重大项目,新信息技术与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电子商务应用和移动互联网产业研发设计、应用开发重大项目;

(十)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有关批示明确要求扶持的重大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每年集中6080%或以上产业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政府扶持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采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政策奖励、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资金安排实行与企业税收、项目投资、项目进度、绩效评价及项目单位信用挂钩。

(一)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由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一次,且项目单位不得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项目分别申请不同级次和同一级次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同一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省、市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和省里要求政策性配套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产业引导资金扶持;

(二)同一年度内,申报企业(含隶属或财务关联企业)只能选择申报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产业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不能以不同支持方式重复安排;

(三)连续2个年度内,产业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含隶属或财务关联企业)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四)往年申请的各类本级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未完成及验收、或验收结果不符合项目要求的,项目单位(含隶属或财务关联企业)不得再次申请产业引导资金;

(五)金融信用差、近三年内有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企业不予申报产业引导资金项目。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投资类项目(主要指当年新建企业、建成运行不足一年企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资金额度根据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技改、扩建、研发项目,或信息化专项项目申请无偿补助的,补助额度与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和税收情况挂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单位上年度向本地税务部门实缴税收(不含关税及城建税收,获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等信息化企业减免税额视同已纳税额)的30%,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补贴正常运营生产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年销售额必须达20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总支出的30%、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奖励项目,具体实施按照相关奖励细则执行;

(五)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单个项目200万元(不含)以上,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具体按照省市相关办法实施;

(六)示范带动作用特别强、投资额特别大、对市级财政税收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经上报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度放宽支持额度。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通过市级相关媒体以及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备选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在郴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产业企业及信息产业企业;

(二)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按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包括以往年度本企业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运行信息,无不良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投资、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能力;

(五)信息化项目、信息类企业必须具备项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与应用条件,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成熟的技术方案和能够推广应用的市场前景或良好的社会效应;

(六)往年受补助产业引导项目达到资金绩效评价要求,项目验收合格;

(七)近三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省、市有关部门处罚;

(八)申报项目不存在法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存在群众投诉举报需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级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交申报资料;各县市区及园区项目由本级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筛选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为规范项目管理,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汇总申报项目情况,建立市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库,入库项目作为市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和上报省财政厅申请工业类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

(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对当年正式立项并获得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次年不再重复入库和申报。每一年度对项目库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四)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区)要建立工业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审核责任制度,对申请和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上报和社会公示程序如下:

(一)部门初审。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库项目进行筛查初审,并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并汇总纳入本年度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入围项目。

(二)专家评审。组建工业产业项目评审专家库,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组成3名以上由不同专业类别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导小组,协助专家小组工作,但不参与具体项目评审。

(三)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由市经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经现场调研考察。

(四)公示方案。经考察复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结合本年度产业引导资金安排规模,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在相关媒体公示。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项目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产业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项目申报表、配套资金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节能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征退税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付息凭证、采购、销售、委托、研发等项目相关交易合同、贷款合同及贷款承诺书、担保合同等。

(六)当年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资料。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监管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项目,由经信和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同意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产业引导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申报书及《项目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在变更及中止前,以书面形式逐级向县市区、园区和市经信、财政部门报告。市经信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备案。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经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经信部门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推动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和投产达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检查、绩评和审计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预算安排、项目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园区经信与财政部门要建立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年度报告制。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通过验收之前,各县市区、园区的经信和财政部门要求项目单位于每年1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产业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和投产达产等情况。并于228日前汇总相关材料上报市经信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项目,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请验收。自产业引导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三年时间内,原则上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产业引导资金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再申报新的产业引导资金项目。

第二十条  预留用于年底不可预见性支出的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入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库备选的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原则和验收程序,并经过市经信委、市财局现场考察后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得超过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引导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有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产业引导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局收回产业引导资金,且 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郴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126日印发

郴财企〔2015〕2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