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人社发〔2016〕9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7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决定将我市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纳费率由0.7%调整为0.5%,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