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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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6-06-14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号:【    】(双击滚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全省依据经济发展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1、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补贴金额随缴费档次提高而增加(具体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以各县市区出台的实施办法为主)。

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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