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分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主办单位:劳动关系处(科)
办理流程:
(一)确定管辖权限
1、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劳务派遣分公司的备案申请。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者上年度劳务派遣工平均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申请由省厅受理或省厅指派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2、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出具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报告回执。
(二)审查申请材料
(1)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申请报告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设立分公司经营业务的书面报告材料和许可机关的书面意见或回执;
(3)分公司基本情况、组织架构、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4)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分公司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图片(自有办公场所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6)分公司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8)相关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9)分公司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0)劳动争议仲裁情况。
以上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如有必要,相关材料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性意见。
(三)备案
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意见,按程序报厅(局)领导后印发备案证明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
(四)公告
人社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备案通过的劳务派遣分公司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总公司注册资本、分公司经营地址、经营场所面积、经营场所性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人力资源专业管理人员情况、网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