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发展 聚焦难点 不断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系列解读之三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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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对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第六条有关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政策

  (一)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由于存在抵(质)押物不足、信息不透明、缺乏信用记录等问题,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世界性难题。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为小型微型企业增信、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高、收益低的困难,如果没有外部扶持,自身很难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因此,国际上普遍将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作为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出资或主导的担保机构承担,并对最终损失进行兜底。我国国有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进一步重视和发挥国有担保机构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的主要作用,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主要从3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壮大国有担保机构实力,提高国有担保机构占比,引导激励其他担保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主要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性担保体系,扩大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二是加快发展再担保机构和体系建设。再担保是担保的担保,具有更强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国有控股、适当分担损失。在机构与体系建设方面,要加快以省(区、市)为单位,设立辖区担保机构及业务进行担保的再担保机构,并对中央层面设立再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中央再担保参与地方再担保体系建设等进行研究。在再担保机制建设方面,尽快选择部分地区,对提供一般责任再担保、风险分担、再担保机构损失补偿等进行试点探索。

  三是加大对国有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完善国有担保机构考核方式。扶持部门要扩大对国有担保机构的扶持资金规模;增加对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增强其资本实力;对放大效果好、担保收费低、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财政、国资部门要取消或减少对国有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要求,鼓励其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用。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贴、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目前,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均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及其业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扶持资金规模小、方式有待改进、效果有待提高等问题。

  下一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将引导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继续加大扶持力度,改善扶持方式。引导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不断增加对担保机构及业务的扶持资金,提高担保行业扶持资金在扶持资金中的占比。对每笔担保业务进行业务补助,对担保业务增长明显的进行奖励,鼓励担保机构多做担保业务。加大对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增强资本实力,更好发挥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作用,通过资本投入,参股或控股担保机构,发挥不同所有制的优势,引导担保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更多使用代偿补偿的扶持方式,扩大代偿补偿资金规模,通过对调查审核、风险管理后出现的代偿进行补偿,可以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加大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较大、担保收费较低、少收或不收客户保证金的加大代偿补偿力度,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对创新进行奖励,鼓励担保机构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实际需求的产品和业务,提高担保机构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核心实力。加强监管与扶持的衔接,落实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允许担保机构提取的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大税收优惠的普适性。

  二、《意见》第七条有关推动银行业加大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力度的政策

  银监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连续出台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和推动银行业完善机构体系、增加信贷供给、创新服务方式、改进内部机制、主动减费让利,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机构建设上,指导银行业建立健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机构体系。目前全国共有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网点3000余家、小微支行4000余家,主要服务涉农小型微型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100余家。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首批民营银行已全部批准筹建。在信贷投放上,要求银行业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执行中不得挤占挪用。支持银行业通过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渠道拓宽信贷资金来源。在监管指标上,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资本占用,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将小微专项金融债、“支小再贷款”等对应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再纳入存贷比。在贷款模式上,指导银行改进还款方式,实现小型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续贷的无缝对接。

  按照《意见》有关要求,银监会将着重从4个方面继续扎实推进银行业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抓政策落地。通过强化引领督导,打通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各项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抓体系建设。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发挥资金、网点、人员等优势,加大服务小微的力度。督促中小银行继续建设扎根基层的小微支行、社区支行。研究推进扩大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营银行坚持区域性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鼓励其服务小微、“三农”和社区,增强对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支持。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对涉农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

  三是抓信贷供给。继续要求银行业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小型微型企业单列信贷计划,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供给。

  四是抓金融创新。指导银行业顺应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从贷款期限设置、风险缓释手段、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总结推广助保贷、“年审制”贷款、新“三品三表”等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质效。

  三、关于税收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大降低了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取得了较好效果,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了更为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

  2014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整合后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

  (一)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无偿资助等方式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此外,中央财政还设立了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缓解融资难问题。同时,地方政府也相继设立了多只旨在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改善融资环境

  发挥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完善服务体系

  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内容包括科技服务、商贸服务、综合性服务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