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7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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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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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事项名称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责任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牵头处室

  财政监督检查局(稽查办),联系电话:0731-85165635,0731-85165042

  三、实施机关

  湖南省财政厅

  四、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五、监管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监管措施

  (一)完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监管具有证券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地方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非证券资格的地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同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参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检查。有条件的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类监管,建立综合评价系统,将本省从事非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为B、C、D三类。B类为执业质量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C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D类为违规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群众反应强烈的会计师事务所。D类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日常监管重点。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每年开展一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大监管惩戒力度,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在年度检查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在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开。检查对象中:B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C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20%;D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于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有违规线索受群众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列入检查对象,直接实施重点检查。

  (三)多方合力,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重视社会公众监督,建立顺畅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公众反映行业存在问题;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办事指南等制度文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依法公开行政许可、年度备案,以及处理处罚结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以后,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将监管重点落到事中事后监管,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处罚力度,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